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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電信事業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
三、應提出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