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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將其列入學者專家名單:
一、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第一項學者專家名單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不定期更新學者專家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