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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宣布流標:
一、申請經營本業務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二、競價者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競價程序中第一回合之合格報價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主管機關得宣布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