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設置及維護責任分界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引進電纜者:
(一)建築物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用戶側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二)建築物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建築物引進光纜者:
(一)建築物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光終端配線架用戶側光纜配線箱之光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二)建築物未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之電信設備光或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前項責任分界,如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及附圖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