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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