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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不在此限。
電信事業受理前項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時,應優先處理;其因優先處理所生公司營運作業及人員安全之費用,由查詢機關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