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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動報告損害線路設施者,其應賠償之工料費用
按八成計收,業務損失按五成計收,但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收獲繳
費通知後三個月內不繳納者,不予減收,並即行通知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
務人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繳納應賠償之全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