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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各類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經常保持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計程車後座門窗乘客可自行開啟自如。
二、應儀容端莊、服裝整潔、態度良好、並不得離車他往。其中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均應穿著制服。
三、不得在機場停車場、排班車道或機場其他處所維護保養或洗車。
四、在機場拾得之遺失物或發現車中遺留之財物,應送警招領。
五、不得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之稽查。
六、營運中不得嚼食檳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