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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將其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時間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及其他相關資訊、手冊上。
大眾運輸業者應設置服務(客服)中心,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服務並將服務(客服)中心之聯絡資訊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大眾運輸工具之輪椅停靠區及其他相關資訊上。
大眾運輸業者,對於主動表達有協助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人力協助服務,並依個別需求提供上下運輸工具之引導或協助服務、緊急求救器或服務鈴簡易使用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