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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自發給之日起為五年,逾期應申請換發。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除繳送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具有左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
一、在最近五年內,曾擔任經認可之證載相當職務具有一年資歷者。
二、在最近一年內,曾擔任或見習經認可之證載相當職務具有三個月資歷者。
三、經參加規定之測驗或訓練持有效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