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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職掌如下:
一、飛航動態、航管及航空氣象資料之傳遞事項。
二、飛航公告之傳遞事項。
三、航空公司之機航運務及業務電報之傳遞事項。
四、國內外軍民航空通訊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通訊時效之稽核及電報傳遞收費事項。
六、飛航動態之核對及飛航服務收費事項。
七、所屬作業單位及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