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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本區年度業務計畫、中、長程建設計畫等各項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事項。
二、本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辦、繕校、稽催及檔案保管事項。
三、本局文稿之審閱事項。
四、本局機要文電之繕發及保管事項。
五、本局印信之典守及保管事項。
六、本局一般法規之撰擬、修訂及法令解釋擬議事項。
七、本區各級組織調整之擬議會核事項。
八、本局分層負責之規劃事項。
九、本區工作點彙計、工作簡化、管理革新之規劃辦理及員工建議案之核
轉暨一般建議之整理、審查事項。
十、本區投資計畫事前評估及列管案件、目標管理、工作考成等有關管制
考核工作之彙辦事項。
十一、有關本區公共關係、為民服務、業務報導、新聞聯繫、民意測驗及
來賓接待等事項。
十二、本局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十三、本室員工考成、獎懲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四、其他不屬於各單位職掌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事務,必要時,得報經郵政總局核准,以任務編組專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