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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