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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報名參加主管機關測驗者,應檢附學歷與最近六年內訓練及格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始得參加測驗。測驗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及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