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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前項人員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