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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
二、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
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本標準之規定值。
前項第三款個人劑量,指個人接受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之總和,不包括由背景輻射曝露及醫療曝露所產生之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