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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事業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三、二事業間,有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情形,而致一事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
四、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事業與他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二、事業與他事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