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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中小企業,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
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或團體申請獎助之備案:
一、增僱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正本。
二、增僱人員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承諾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