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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推廣宣導階段獎勵者,各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公告於本部能源署網站。
申請推廣宣導階段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推廣宣導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獎勵對象之團體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證明、有效期限內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計畫書一式十份(如附件二,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但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申請獎勵者應於本部函知推廣宣導階段審查會議紀錄之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會議紀錄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部審查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