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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低壓供電單獨設戶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得配合竣工報告審查時一併辦理。
前項送審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得以包含用電位置圖、單線系統圖、用電設備配置圖等簡易圖面替代,並註明用戶名稱、用電地址,且免附設計計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