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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電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惟發電業前一年度純益未達提撥門檻,且過去年度純益提撥之數額已運用完畢時,當年度即無須提報。
前項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應敘明各年度純益提撥數額及其運用情形,包含:
一、發電業年度純益提撥報表。
二、歷年純益提撥與運用明細項目及餘額。
三、歷年純益提撥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四、歷年純益提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五、未來五年純益提撥數額運用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