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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輸配電業應分別擬具電業設備及自用發電設備之併網技術規範,其內容至少須包含系統衝擊分析。
輸配電業應定期就系統衝擊分析模型及參數進行檢討,並提供模型及參數予申請併網之發電業者。
不同能源類別之發電設備於同一日申請併網同一變電所時,輸配電業應優先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併網。
輸配電業應擬具設備加入電力系統規定,該規定至少應包含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