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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汽輪機、氣渦輪機及內燃機於下列情形之一,應具備結構上之機械強度:
一、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之最大轉速範圍內。
二、軸承或軸上可能發生之最大振動範圍內。
前項設備之軸承應能穩定支撐運轉中之負載,且不得發生異常磨損、變形及過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