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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再生能源直供核准函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及基本資料。
二、用戶名稱。
三、對用戶之直供模式。
四、直供予個別用戶之容量。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前項核准函所載內容執行直供業務。
第一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