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相關費率者,依其規定計算;無相關費率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關係人屬公用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關係人非屬公用事業,而由事業提供關係人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事業收受關係人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關係人交易,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