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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變電所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屋外變電所凡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
┌────┬────────────────┐
│ │ 最小間距 (公尺) │
│電壓等級├───────┬────────┤
│ (千伏) │未達10百萬伏安│ 10百萬伏安 │
│ │ (MVA) 機器 │ (MVA) 以上機器 │
├────┼───────┼────────┤
│ 345 │ 10 │ 25 │
├────┼───────┼────────┤
│ 161 │ 7 │ 17 │
├────┼───────┼────────┤
│ 69 │ 5 │ 12 │
└────┴───────┴────────┘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距,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方
式等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