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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籌建:
一 申請書。
二 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地籍圖謄本。
三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並應檢附
公司執照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 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六 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氣站平面配置圖,包括加氣站儲氣槽、過壓釋放管
、壓縮機、加氣機及相關安全距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