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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造或輸入漁船之漁船主,於初次申請購油時,得預購作業週轉油,其出
海作業所耗用之週轉油量,依出海時間核計補充。
漁船因意外事故,需購用額外補充油;或新造及入塢上架修理之漁船,需
購用試車油者應由漁船主具文詳敘理由,並檢附證據,由當地漁會核實轉
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專案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