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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