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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推動小組設置及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推動本條例各項工作所需人力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約聘僱人數比例不受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二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