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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跨河建造物機關(構)所送重(復)建初步構
想書,參考河川治理計畫及災後河川變動情形,依預定重(復)建期程之
順序,邀集跨河建造物機關(構)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用機關(構)會勘
。
前項會勘,應審查其落墩位置、橋墩基礎深度、橋梁跨距與梁底高程關係
河川通洪斷面及上、下游之河防建造物安全之相關事項,須符合跨河建造
物設置審核要點之相關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