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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以召開審查會議或成立審查小組之方式辦理自主審查;出席審查者應包含防救災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參加。淹水潛勢圖之範圍涉及水庫時,製作機關並得邀請轄管之水庫管理機關(構)參加。
第一項自主審查項目,依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包含基本資料蒐集、分析模式建構、檢定驗證方法、情境模擬成果、淹水潛勢圖公開應用之可行性、整體影響及因應措施等。
淹水潛勢圖經自主審查通過後,由製作機關將審查通過之圖資併同製作成果報告、自主檢核表及核可公文報請經濟部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