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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
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
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聘請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處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局長。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處長。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
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九、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十、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十一、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十二、本部水利署署長。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