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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於自來水系統開始供水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並於期限屆滿後廢止其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