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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程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
一、自耕地 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設有典權者由典權人負擔。
二、出租地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地主負擔百分之四十,承租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地主負擔部份由承租人在應付地租內負責扣繳。
土地變更用途時,其未繳清之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一次繳清之。
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