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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廠商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標準局應通知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符合規定者,標準局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正式受理。
標準局受理後,交由評鑑單位辦理書面審查;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評鑑單位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改正;未於一個月內改正或經改正仍不符合者,由標準局以書面通知駁回申請。
前項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評鑑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廠商配合現場評鑑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