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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有關
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標準檢驗局對前項申請內容,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評鑑。評鑑
結果符合標準者,准予換證。未符合標準者,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標準檢驗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撤
銷或廢止日起十五日內應由原認可登錄廠商向標準檢驗局繳銷之。逾期不
繳銷者,標準檢驗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而逕行冒用或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