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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
其變動情況:
一、生產量。
二、生產力。
三、產能利用率。
四、存貨量。
五、市場占有率。
六、出口量。
七、工資及就業情形。
八、國內價格。
九、利潤及投資情形。
十、其他相關經濟因素。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應就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衡量該
產業是否將因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受嚴重之損害。
經濟部於進行前二項之認定時,對於調查所得之證據或資料,均應予以考
量,如發現與進口無關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應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