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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進口人申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國際進口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二、用途說明書。
三、相關交易文件。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國際進口證明書與其申請書及用途說明書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國際進口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