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而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申請登錄者,除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