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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集管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應就其依本規則辦理之經過,作成查核工作底稿,並連同其所得之查核證據,出具查核報告。
前項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第一項之工作底稿、相關查核證據及查核報告,自出具查核報告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隨時調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