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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者,應同時為使用報酬之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公告。
申請人未依前項核定之金額提存使用報酬者,不得利用許可利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