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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設計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設計專利或衍生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設計專利或衍生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再審查,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七、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七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