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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利代理人受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特許實施事項。
四、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五、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