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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二、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三、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四、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五、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定條件,由園管局會商海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