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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生技醫藥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公司於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發生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不得適用本辦法。
前項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