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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影視事業,因不可抗力或確實不可歸責於該計畫申請人
之事由,致未能於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前完成或變更計畫者
,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
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定計畫展延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