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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供電線路遷移工程,因工程技術上之原因,須併同變更該申請外之供電線路時,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應計列在遷移工料費用內,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與申請人協商負擔比例;但供電線路遷移工程中涉及併案擴充、改善等投資部分,該費用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