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甄選活動之評審及有關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
前項團體代表應包括由身心障礙礙相關團體推薦具使用經驗之身心障礙者。
第一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實地查核,並請參加甄選活動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