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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屬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三、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以外之補助對象,其資格條件,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法條